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bet注册自动送20 发布时间:2016-05-10 08:35:3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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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财发〔2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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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事业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的工作目标

(一)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通过产权登记,要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明确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权责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加强资产管理

通过产权登记,有效获取单位和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信息,为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以及绩效考评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等提供准确、细化的基础资料,督促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通过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年检等制度,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把握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发展规模和经营状况,同时了解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的运转经营、资产收益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事业单位和企业改进管理与生产经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二、产权登记工作的时间及范围

(一)占有登记基准日

此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统一以20151231日为占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二)登记范围

纳入本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范围的是:

1.201512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按照《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不在本次登记范围之内)。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办法》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5.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三、产权登记工作组织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我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负责。

四、办理流程及上报时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其中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在按要求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并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930日前将所属全部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根据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逐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

4.各主管部门应于2016930日前将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四、上报材料要求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

5.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等重要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6.涉及对外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8.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14年底的企业财务报告;

5.本企业章程;

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7.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将于5月份举办产权登记业务培训,具体讲解产权登记办理流程和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操作。

(二)全市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强化单位产权管理意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三)《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可登陆财政部网站或陕西财政信息网(http://www.sf.gov.cn/index.htm)(财政厅网站-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查询、下载。

(四)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反映。

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6930日前完成,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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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4

bet注册自动送20办公室 201654日印发